关于开展山西省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
备案工作的公告
为进一步促进互联网直播服务健康有序发展,依据《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》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《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》,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《关于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现将山西省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相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属地划分
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按照网站ICP备案地或许可证申领地划分,我办接受开展直播服务的晋ICP网站备案。
二、备案主体
此次备案工作主体为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直播服务、传播平台直播服务企业(包括开办直播栏目或频道的商业网站新闻客户端),以及其它类直播服务企业,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(含其控股的单位)不在此次备案之列。
三、备案材料
(一)材料目录
1、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表
2、主体身份证明(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复印件,加盖企业公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字)
3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
4、域名证书复印件(加盖企业公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字)
5、具有各类资质(许可证)复印件(加盖公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字)
6、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服务协议范本
7、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安全承诺书范本(内容可包含在服务协议中)
8、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平台公约范本(内容可包含在服务协议中)
(二)形式要求
1、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,并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。
2、原则上每个备案主体汇总形成一套材料(无须装订成册),一式两份,报送至山西省网信办。
3、上述材料的电子版(无须盖章)随纸质版一并报送。
(三)接收方式
地址: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69号1132房间
邮政编码:030071
收件人:山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综合处
咨询电话:0351-4019067、4045577
请属地已开展服务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,主动联系山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,提交备案材料。
此项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四、变更程序
山西省属地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当及时向山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重新办理备案。已备案的直播服务企业在永久停止服务后30日内向山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请注销备案。
五、备案结果
有关备案结果,山西省网信办将在备案材料提交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各申请对象。
山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
2017年7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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